欧莱雅兰蔻蜜妍商标案升级 晖琳再告国家工商总局2008/12/11 8:19:31 来源:金融界 阅读数: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对文字商标审查,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都应该判定为近似商标。”谢敏称 广州晖琳公司诉欧莱雅“蜜妍”商标侵权案还未开庭,晖琳公司再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告上法庭。 本报日前报道晖琳公司诉欧莱雅兰蔻“蜜妍”系列侵犯公司“蜜妍”商标,索赔500万元。欧莱雅对此回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复“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晖琳公司注册的“蜜妍”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欧莱雅手上持有的批复,对之前自觉颇有胜算的晖琳公司是一个坏消息。因为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法院是对商标认定的两个不同系统,但是法院往往以商标局的认定作审判依据。 据晖琳公司的律师谢敏出示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该份批复复印件,文中承认“蜜妍”属晖琳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4年,但在批复的最后一段称,“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晖琳公司注册的“蜜妍”商标不近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对文字商标审查,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都应该判定为近似商标。”谢敏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判定“兰蔻蜜妍”和“蜜妍”不近似,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昨日,谢敏向记者称,晖琳公司已经于日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对欧莱雅“蜜妍”商标侵权案的批复。 谢敏还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之前曾对卡布其西华公司使用‘华西草原’商标批复为侵犯了西水创业公司的‘草原’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与其针对同样情况在以往所作的批复自相矛盾。“北京市中院已经对晖琳公司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正式立案。” 晖琳公司称,欧莱雅蜜妍系列已经全国下架。欧莱雅(中国)负责兰蔻品牌的相关人士称,目前这一系列产品在全国的销售正常,公司没有任何要将这系列产品下架的做法。昨日,记者走访兰蔻在广州两大销售专柜之一的广州百货商店未见有兰蔻“蜜妍”系列产品公开陈列。记者要求购买兰蔻“蜜妍”系列产品,专柜销售人员称该产品并不适合记者,而记者称购买送友,该销售小姐也表示“该系列同样不适合”。 记者查阅兰蔻(中国)官方网站,在护肤产品目录中记者已经找不到“蜜妍”系列,但发现有一款“蜜养”(NUTRIX ROYAL)系列与晖琳公司去年7月份在广州友谊商店购买的兰蔻“蜜妍”系列产品外包装相似。 记者就此致电欧莱雅(中国)公关负责人周根良,他表示,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兰蔻产品全系从海外进口,其中文名称均系翻译而来,所以在实践中有时会有所调整以使之更加完善,这与其他因素无关,如Primodiale产品的译名也曾有变化。目前,兰蔻产品在各地市场销售正常。 兰蔻在“蜜妍”系列商标上的纠纷悬而未决,同时浙江欣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欣晨公司”)也向欧莱雅公司提出“乔治·阿玛尼”的商标侵权诉讼。欣晨公司负责人胡韬称,“乔治·阿玛尼”是欣晨公司于2001年注册使用的商标,使用范围为第三类(含化妆品),注册使用年限至2011年4月27日。 胡韬称今年6月在杭州大厦开柜的欧莱雅GiorgioArmani(乔治·阿玛尼)专柜,其中文字样“乔治·阿玛尼”广告已对欣晨公司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而欣晨已于今年8月11日在杭州市中院对欧莱雅GiorgioArmani提起诉讼。由于欧莱雅对杭州中院管辖权提出上诉,该诉讼至今未开庭。 不过,欣晨公司昨日向记者称,日前浙江省高院已经对杭州中院管辖权作了终审裁定,因此欣晨公司对欧莱雅“乔治·阿玛尼”商标侵权案将很快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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