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假冒化妆品 电商最高可罚20万2014/11/13 14:00:31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 阅读数:
网售非授权化妆品或受抑制。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指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管理不当担责;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微信平台难监控维权
网络第三方平台承担管理责任,是《条例》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有利保障。《条例》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条例》中显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若为制止,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不过,该条例也将有漏网之鱼。一直以微信为主要销售平台的面膜品牌俏十岁董事长武斌认为,对于网络第三平台的规定不能实施于微信营销上,“微信没办法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也无从考察谁在做微商,所以没办法帮助消费者维权。”冯建军也表示,进货能不能从源头上卡住假冒伪劣产品,已是目前化妆品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当务之急。
自行分装或处货值10倍罚款
现如今,小样充斥在整个化妆品网销市场,大都为经营者自行分装而成,而在《条例》中也规定,经营者自行分装将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信息时报记者 于婉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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