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监管细则拟出台2015/6/24 16:41:04 来源:搜狐 阅读数:
该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从试用范围、负面清单、前置许可、主体责任、企业备案、产品申报、中文标题、企业自检、产品追溯、产品召回、检验检疫、风险监测等方面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
其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一、最新的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监管细则将适用于备货、集货模式,而邮件通关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被列入《进口商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商品,应来源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2、保健食品、化妆品、转基因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评价;3、婴儿奶粉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的相关规定;4、有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的,进境前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明。
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属于境外注册的,应委托境内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作为代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境外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则应委托境内代理商办理备案。
六、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产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申报及相应的审核后,允许上线展示销售或运递。
进行申报时,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进口食品、化妆品申报应提供HS编码、规格型号;2、输出国官方检疫(卫生)证书;3、质量安全评估报告或申明;4、中文标签电子版和警示信息;5、企业备案号。
七、跨境食品、化妆品应随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也可以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中文产品说明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有关产品的基本信息。
八、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首次进口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提交自检报告。对经检验检疫机构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产品中高风险安全卫生项目,企业应每批提交自检报告。
九、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的经营主体应建立产品全程溯源制度,如实记录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出口商、收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十、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召回,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每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入境检疫。低风险产品5%批次抽样送实验室检测;中风险10%批次抽样送实验室检测;高风险20%批次抽样送实验室检测、进口商自我合格证明。
十二、监测发现食品、化妆品安全卫生不符我国标准将通报企业并监督召回。
十三、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采取“入区集中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放”的做法。
十四、对于未获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可优先安排实施风险分析,加快准入进程。
十五、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本辖区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全程溯源信息数据库。
十六、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以及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化妆品不符合本细则,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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