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化妆品过敏 商家未提示须担责2017/9/18 15:10:29 来源:厦门日报 阅读数:
李先生前不久向集美某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购买了2瓶“露得清”防晒霜,总共花费174.4元。谁知第一次使用后,脸上就出现刺痛感觉,并出现红点等过敏现象。
李先生立即向商家反映,但商家称过敏是个体体质差异或者季节变化造成的,与化妆品质量无关,不愿赔偿。李先生愤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款。
集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在现场检查中,该化妆品店能提供许可证和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材料,初步可认定该化妆品是合格产品。
但执法人员指出,由于每位消费者面部肤质和个体化学抗药性不同,经营者应主动询问消费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提醒存在的过敏风险,必要时应进行皮肤测试。而该商家没有及时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商家最终退还所有货款。
(新媒体编辑:陈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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