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较大规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20-7-15 9:44:38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药械科: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较大规模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秩序,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根据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较大规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药监综妆〔2020〕24号)、《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全市较大规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明市监药〔2020〕5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较大规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督促美容美发机构自觉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规范经营行为,力求做到检查一家、整改一家、提升一家、规范一家,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化妆品“不合法、不合格、来源不可追溯”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放心安全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检查对象 (一)检查重点单位 1.较大规模美容美发连锁单位; 2.主要商业区较大规模美容美发单位; 3.美容美发专营单位; 4.日常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存在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多发的美容美发单位。 (二)检查重点品种 1.宣称祛斑、美白、美乳、健美、育发、染发、烫发、祛痘、祛疤、祛皱、抗衰老、抗氧化等功能的化妆品; 2.进口化妆品。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管理制度执行。检查美容美发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索取产品供应商(生产商)的资质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件或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口产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并保存相关购进凭证;是否建立台账完整记录进货产品信息。 (二)产品标签标识与广告宣传。检查经营使用的产品是否经过批准或备案,标签标识信息是否与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或备案文号的情况;进口产品是否有完整的中文标识;产品标签标识与经营场所的广告宣传是否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械字号面膜”、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细胞提取液、胎盘提取液等功能信息,或是存在其他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症、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内容;是否以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 (三)产品使用和储存。检查使用的产品是否为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监督抽检不合格、假冒伪劣或通知停止销售的产品;是否更改产品使用期限或使用过期产品;是否自行配制、分装化妆品;是否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产品。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年7月15日前)。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辖区较大规模美容美发机构做好摸底调查,建立企业信息档案,确定辖区重点检查的美容美发机构名单(见附件1),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9月10日前上报药械科汇总。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向经营者发放规范经营告知书(见附件2),督促其按照监管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经营使用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0年7月16日至9月底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根据《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规定项目对美容美发机构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建立发现隐患问题的排查台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 (三)整改复查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市场监管所和执法大队要对集中检查阶段发现问题多、安全隐患大的美容美发机构开展全面跟踪复查,逐一确认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提升落实到位,闭环管理。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底)。各市场监管所和执法大队要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将专项检查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梳理汇总,提出意见建议,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将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0月25日前上报药械科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药械科要按照专项检查组织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药械科要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提升执法影响力和威慑力,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众安全消费,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三)严查违法行为。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标识、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要求加大延伸检查力度,依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对涉嫌使用假劣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抗生素、麻醉剂、麻醉敷贴、一次性注(输)器具、手术刀及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予以查处;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对涉嫌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强化智慧监管。鼓励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化妆品购进、销售、存储等信息化追溯系统。积极在监管人员、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群体中宣传推广使用“化妆品监管”APP,充分利用移动电子信息平台的便捷性,提高监管大数据的利用效率,加强监管效率和社会监督能力。 (五)监管规范并举。坚持以检查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切实履行行业监管和服务发展的职责,积极引导经营者自查整改,规范经营行为。结合此次专项检查,参照化妆品经营单位“六规范”“六统一”的规范建设做法,培育引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场监管所和执法大队要及时通过一体化平台(OA)向药械科科报送相关情况;2020年7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联络员及联系电话;2020年9月10日前报送重点检查的美容美发机构名单(见附件1);2020年10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查处的典型案例信息和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联系人:蔡晓燕,联系电话:3630936。 附件:1.《本地区重点美容美发机构名单》 2.《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规范经营告知书》 3.《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记表》 4.《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