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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可能会面临巨额罚金,严重者禁止从事化妆品行业!

2020-8-31 9:57:32   来源:化妆品处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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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

近期,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在美容美发单位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上市销售,未对产品开展进货查验,监管人员当即要求经营者未备案产品下架,并责令经营者整改。从事化妆品相关行业的老板们注意啦

以后再发生这类情况

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新条例实施后

这些行为将面临巨额罚金

甚至禁止从事化妆品行业!

从2021年1月1日起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经营者们就没这么容易蒙混过关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上市销售未经备案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的经营使用单位,将直接处以货值10倍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5年内禁止从事的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哪些情况将面临处罚?

1

违法行为

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如:消费者A购买了祛斑美白类产品,发现产品标签上没有国妆特字G*******(国产)或国妆特进字J********(进口)等特殊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的情况,则经营者可能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化妆品。

提醒经营者在进货查验时一定要向供货方索取特殊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件(可以电子稿)面临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产品的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

(1)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2)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3)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4)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召回后拒不召回;(6)要求停止或暂停经营拒不停止或暂停经营。

面临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产品的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

(1)上市销售、经营或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如:购买普通化妆品,不能在备案网站http://ftba.nmpa.gov.cn:8181/ftban/fw.jsp查询到相关备案信息,则经营者涉嫌销售的是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提醒经营者在进货查验时一定要登陆上述备案网站进行备案信息查询,有备案信息的产品方可进货。面临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可以一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原料、包材、工具、设备等;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特别提醒: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制度;(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3)未按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4)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管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调查不予配合

面临的处罚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经营者的免责条款: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违规产品后,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条例》的出台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影响很大

随时可能有重罚风险

安哥要提醒大家注意这几点01

要学细学深《条例》,了解化妆品基础知识,掌握相关规定,对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所售产品必须是持证企业生产的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索要相关票据、供货单位主体信息、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进口产品要有中文标签,并索要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核查产品信息可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查询。

02

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所售产品进货台账登记和销售台账记录,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定期盘存、按储存条件保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不变质。

03

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条例》规定的相关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化妆品质量管理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禁止自行配制化妆品、禁止宣传医疗作用,禁止开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重要提醒

条例适用化妆品网络经营者、美容美发单位和宾馆等化妆品使用单位,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化妆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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