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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眉山市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2020-12-4 9:58:10   来源:四川新闻网  阅读数: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全市化妆品经营者: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追求高品质生活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6月2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重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设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明确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用物质、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明确了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明确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洗发水、沐浴露、牙膏等),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明确了网络销售化妆品主体责任等一系列规定。

依据《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化妆品监管和打击违法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职能,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贯彻执行“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对扰乱行业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为有效规范眉山市化妆品经营活动,现向眉山市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倡议:

一、加强《条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二、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自觉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意识,承担保障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质量安全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等记录。不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不经营过期假劣产品,不经营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医用疗效产品,不误导消费者,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对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化妆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发现经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和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nmpa.gov.cn)

守法经营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希望各经营和使用单位能切实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化妆品监管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化妆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编辑:admi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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