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芬港市场监督管理所化妆品案件公示结果2020-12-18 9:33:12 来源: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芬港市场监督管理所化妆品案件公示结果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霸市监扬处字〔2020〕021号 当事人:袁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杨芬港镇 根据《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在该店负责人袁某某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1、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经营的“纳益其尔维他命B5修护面膜”3盒,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21,生产商: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是2022年02月26日,现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3、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经领导批准,该案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纳益其尔维他命B5修护面膜”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共购进4盒,单价80元每盒,每盒里面有面膜8片,当事人自用4片,售出4片,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40元。该店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2020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的货值、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袁某某(霸州市杨芬港镇美妍化妆品经销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袁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3、罚款玖佰陆拾元整。罚没款合计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号:13050170614800000069——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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