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曝光多批次不合格化妆品 苏州皙莱雅所产美颜霜为“冒用”2021-2-22 9:15:32 来源:央广网 阅读数:
央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记者 苗雁)“8天肌肤犹如新生”“迅速美白”……长久以来,各种夸张的化妆品功效宣传广受消费者诟病。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不合格化妆品案件”在列,涉及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苏州皙莱雅化妆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涉不合格美颜霜2506盒 在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案件中,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吴某某、赵某等多人向药监部门举报称,当事人存在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 经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2.当事人经营冒用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公司厂名、厂址的美颜霜,共查实两个批次,合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3.当事人经营美颜霜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为“CCTV央视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决肌肤10大问题——暗黄、粗糙、痘痘、痘印、湿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脸过敏、毛孔粗大、肤色暗沉”等,以上内容均存在虚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并给予罚款94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0日成立以来,存在33条自身风险,曾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3条预警提醒;1条经营异常行为。 广州弘雅化妆品含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 涉不合格面膜贴258盒 在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案中,2017年2月13日,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广州市局”)根据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对不合格化妆品的通报中,涉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被检出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开展了细致核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140盒,违法所得合计400元;于2016年11月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VC精华抗氧化嫩肤美白面贴膜”118盒,违法所得合计1156.40元。 央广网记者在梳理中发现,这并非是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一次上“黑榜”,曾遭历史行政处罚达8次。 其中,2018年1月31日,食药监总局公布的《2017年29批次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抽检不合格》名单中,该公司与广州上官氏化妆品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渲婷黄金蜗牛祛黄淡斑蚕丝面膜和渲婷祛黄淡斑蚕丝面膜为假冒产品,产品检出含有曲安奈德醋酸酯、倍他米松、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损害人身体健康的成分。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类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后果,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物质。 为推动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据初步统计,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 三部门表示,将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继续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不减,狠抓案件查办,完善治理体系,实实在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