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2021-4-12 9:48:49 来源:辽沈晚报 阅读数:
我省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 选购儿童化妆品专家教您八项注意 今年3月起至9月,辽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辽沈晚报记者王迪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3月起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昨日,记者采访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帮您梳理选购儿童化妆品八项注意。 对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 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包括在备案环节,组织相关单位对完成备案的儿童普通化妆品开展备案资料技术核查,重点核查产品标签是否存在违法宣称功效行为,产品配方是否符合安全性等相关要求;在生产环节,对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料来源、产品标签宣称、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组织生产等内容;在经营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等内容。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进行实名登记并实施有效管理、平台内是否经营违法儿童化妆品等内容;还将开展监督抽检;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专家帮您梳理 选购儿童化妆品八项注意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国,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其中婴幼儿化妆品专指供年龄在3岁以下(含3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消费者在为儿童选购化妆品时,应注意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是否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产品配方不宜使用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健美、美乳等功效成分; 目前我国批准的儿童特殊(用途)化妆品仅限于防晒类化妆品。对于6月龄以下婴儿不建议使用防晒产品;对于6月龄以上至2岁的婴幼儿,建议以衣物遮盖防晒为主,也可使用SPF10/PA+以内的物理性防晒产品(以霜剂产品为宜); 三岁以下儿童请勿使用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碳酸、硼酸盐和四硼酸盐,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成分的化妆品。使用产品配方中含有滑石(水合硅酸镁)成分的化妆品,应注意粉末远离口、鼻。儿童不宜常用含有氯化锶的化妆品; 婴幼儿化妆品功效宣称只能有清洁、滋润、保湿、防晒、舒缓、爽身等6种;儿童化妆品相比婴幼儿化妆品功效宣称多了卸妆、美容修饰、毛发造型、芳香、护发等; 注意查看产品的注册、备案编号是否符合化妆品的编号规则,消字号、械字号等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可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和生产企业等基本信息,也可拨打化妆品外包装上标示的防伪电话查询; 选购国产儿童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包装上有无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号,有无标明产品成分、执行标准、质量合格标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等; 选购进口儿童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标明产品的配方、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等,有无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等; 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疑似发生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可向12315举报热线投诉或通过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等医院进行报告。 辽沈晚报记者朱柏玲 (责任编辑:王海涛)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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