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化妆品经营“十不准”2021-4-19 9:40:39 来源: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406
一、不准经营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四、不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的化妆品; 五、不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六、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 七、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八、不准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九、不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十、不准经营自行配制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违反上述情形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罚则可扫描二维码查询。 化妆品真伪查询可扫描二维码下载“化妆品监管APP”客户端。 发现非法产品,请拔打12345投诉举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533-31109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