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发布2021-6-17 10:16:31 来源:安徽药品监管 阅读数:
来源: 安徽药品监管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公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告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的最直接途径。《办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标签管理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整合,明确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 《办法》共23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化妆品标签进行定义,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标签的主体责任及化妆品标签内容和形式的原则要求。同时,《办法》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具体要求,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进行了细化;秉承《条例》立法思路,对标签瑕疵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情形。 《办法》明确界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定义。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也就是说,化妆品标签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销售包装上的各类标识内容,二是附有产品信息的外包装和说明书等载体。 对于备受业界关注的“其他微量成分”标识,《办法》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同时,《办法》规范了进口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确保国内外产品在标签宣称上公平一致,同时方便进一步加强标签监管。 此外,《办法》重申与细化了现有规定禁止标注的内容,禁止通过12种方式标注或者宣称。包括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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