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出台儿童化妆品监管规定,进口企业应当关注标签和包装新要求2021-10-13 9:0:10 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数:
2021年9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1年第123号《关于发布的公告》。 《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 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 《规定》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要求,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进口化妆品企业应当重点关注《规定》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方面的规定。 根据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化妆品标签有专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儿童化妆品标签除了应当满足上述要求外,《规定》还特别指出,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同时,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意味着类似标识或者暗示不可滥用。 除标签的要求以外,《规定》中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2022年5月1日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规定》对于儿童化妆品的包装要求: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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