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广州一家化妆品企业被罚2021-12-27 9:58:58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日前,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穗花市监处字[2021]741号显示,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处罚款(10.61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635万元),共计11.6763万元。 1 违法事实: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图片 处罚内容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标称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10147),显示该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检验结果为0.0069%,标准规定为≤0.0015%,不符合规定。 2021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为该公司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已于2020年12月21日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包括380ml、800ml、2L、4.3L、5L五种规格。 当事人于2021年6月使用同批次原料、采用相同工艺、通过同一锅料体生产“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48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 694瓶,属于同一批次产品,故应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亦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除留样外,当事人共售出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48瓶、涉案“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689瓶。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2021A10147)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召回售出的35瓶“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向客户退款420元,售出的该批次其他产品无法召回。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货值为1105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6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法人黄雪鸥、该公司行政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截图;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的生产、销售记录;4.《现场检查笔录》;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1﹞1105701号、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1﹞1116701号)及《财务清单》2份(穗花市监执3物字﹝2021﹞1105701号、穗花市监执3物字﹝2021﹞1116701号);6.《询问笔录》2份(时间:2021年11月10日、11月16日);7.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办公室电脑中发现并截取打印的产品留样记录及“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投料记录;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函》、兴运泰物流单及向“冯剑明”的微信退款记录截图;9.《证据提取(复制)单》;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1.《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1A10147)及《送达回证》;12.《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管环节案件呈批表》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113号)。 本局已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执3罚告字〔2021〕8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 end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