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2022-10-19 8:53:18 来源: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0年首次制定,本次修订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二是新颁布的两个化妆品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是基层监管执法的现实需要,对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8月在全系统征集《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修订意见,共收集5条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和建议,2021年11月启动修订工作,11月15号形成修订稿,11月16日至12月17日公开向社会、市县局、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2022年2月邀请法律顾问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论证,论证意见认为把减轻和从轻情形区分开,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经过权衡,采纳了专家意见,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裁量基准于2022年4月15日经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42条,新增加了12条,修订了20条。 (一)修订中有11条是对减轻行政处罚进行了三个阶次的修订,其他条款是微调。 (二)增加了减轻处罚阶次的考量因素(第37条)。鉴于化妆品处罚起点高,减轻处罚裁量空间大,修订中细化了减轻处罚的裁量尺度,根据生产经营过程的合规性,涉案化妆品数量、违法所得金额,涉案产品的风险性,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历史监管情况,及其他因素等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于主动召回产品的行为,也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阶次的裁量因素:实际召回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达到应召回数量不足30%的,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不包括未召回涉案产品情形);实际召回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达到应召回数量30%以上,不足60%的,可以按照第三阶次减轻行政处罚;实际召回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达到应召回数量60%以上,不足90%的,可以按照第二阶次减轻行政处罚;实际召回涉案化妆品的数量,达到应召回数量90%以上的,可以按照第一阶次减轻行政处罚。将减轻处罚划分三个阶次,减少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进一步规范减轻裁量行为,提升本省化妆品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三)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进行了明确(第36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增加规定“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当事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市场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四)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第33条)、严重处罚的情形(第34条):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增加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5种严重处罚的情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增加了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七种情形(第38条)。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七种情形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六)增加了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第28条到第32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更新备案信息、建立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申请人许可条件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或报告的;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 此外,鉴于化妆品注册、生产经营、标签管理、儿童化妆品等监管规章已经出台,短期内无新的规章颁布。另2020版裁量基准已经实施一年多时间,相对成熟,拟予以正式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通过报纸、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深入宣传文件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二)加强培训。结合行政复议、法制审核等培训班,向市县工作人员宣传讲解行政处罚裁量的要点,指导基层依法依规实施行使裁量权。 (三)强化监督。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督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以查促改、以评增效,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及时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修订完善化妆品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确保与上位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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