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宗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美容店销售伪劣化妆品被处罚2022-12-28 9:38:47 来源:梅州日报 阅读数:
来源: 梅州日报[报料热线] 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梅市宣)今年以来,根据国家、省药监局统一部署,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1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3宗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过警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案例一 某美容院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并参杂假冒伪劣商品 今年4月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五华县公安局到县城工业区某美容院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医疗器械11个品规,化妆品3个品规,普通产品1个品规。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4月起利用微信线上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产品中有三个品规为假冒伪劣产品。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微信线上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涉案总货值为281130元,违法所得为71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8月1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扣押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110元、罚款102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美容店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4月1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大新城某美容店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雪罗兰桃花玉颜套”等化妆品共13种23盒(支),货值合计1188元,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单据和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5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7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坭陂镇西堤路的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售30盒阿莫西林胶囊、10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3瓶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处方凭证及相关电子照片。经查,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经营货值为389元,获利20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9元,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任编辑: 曾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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