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四批)2023-4-26 9:5:22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阅读数:
2023年4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四批)。 招远市太红超市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2023年3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太红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蚕庄店销售处方药未开具处方案 2023年2月1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蚕庄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大药房销售处方药未开具处方,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3年2月18日前改正。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通御中医世家医药有限公司一百九十五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2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通御中医世家医药有限公司一百九十五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其于10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界河矿业有限公司医务室无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2023年3月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界河矿业有限公司医务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务室无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美都化妆品店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案 2023年3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美都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鸿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鸿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汇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汇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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