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供货商索要客房洗手液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检测报告,开封一酒店被罚款1.2万2023-9-13 9:10:10 来源:潇湘晨报 阅读数:
河南开封市龙亭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河南省意君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向供货商索要客房 洗手液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检测报告,《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无记录且无电子台账和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意君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客房323房间洗漱台上发现一瓶江苏欧亚立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季酒店定制香型洗手液(苏妆20160090,净含量为400ml,生产日期20230215,保质期三年)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此洗手液的化妆品备案凭证及检测报告,《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无记录且无电子台账。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客房323房间内放置的全季酒店定制香型洗手液是2023年2月18日从总公司华住易购平台购进了100瓶,用于客房使用,单价13.5元/瓶,共计支付1350元。当事人购进后直接向公司会计入账,未向供货商索要此洗手液的化妆品备案凭证和产品检测报告,也没有在《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登记,当事人公司购进的同类化妆品只索要了供货商、生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监管平台查询,该洗手液已取得化妆品备案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6、全季酒店定制香型洗手液购买记录、供货商资质、生产商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洗手液的事实; 7、全季酒店定制香型洗手液的化妆品备案凭证截图一份,证明该洗手液已备案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告〔2023〕6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此洗手液的化妆品备案凭证和产品检测报告,也没有登记《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或电子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10.1.5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2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