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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EA(妮维雅)”在沪维权获赔50万元

2011-1-24 16:14:59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数:

   今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语嫣化妆品有限公司、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停止侵权,并向拜尔斯道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拜尔斯道夫公司旗下的“NIVEA(妮维雅)”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李鬼”。 

  该公司调查后得知,2009年3月初至同年4月末,集晟春颜公司接受语嫣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妮雅语嫣系列护肤产品,品种多达55种,合计161400瓶,由语嫣公司在上海、成都、沈阳和西安等地销售。该系列商品上均使用“NIYEAUYAN及图形”商标。拜尔斯道夫公司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开庭审理时,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都未露面。集晟春颜公司只是在证据交换时认为,他们没有自行生产被控侵权商品,也没有接受语嫣公司的委托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集晟春颜公司的相关信息是被他人冒用的。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拜尔斯道夫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NIVEA(妮维雅)”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均用于日常美发美容或身体护理,在生产部门上均来自美发用品用品、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渠道上均通过超市、日用品商店等销售,在消费对象上均为普通消费大众,根据消费者的一般认识,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拜尔斯道夫公司享有的“NIVEA”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控侵权商标的主要部分为文字“NIYEA”,从字形上看,和“NIVEA”仅一个英文字母的差异,而且“Y”和“V”外形上极为相似。由于字母间排列顺序相同,从读音看,两者的发音也极易发生混淆,且两者均无含义。被控侵权商标与拜尔斯道夫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今天的宣判,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都未到庭。
编辑:媛媛
本文标签:NIV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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