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和产品备案的公告2014-2-8 10:00:00 来源: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阅读数: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启动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4年1月10日起开始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办许可,包括改建、扩建及改变生产项目。具体办理程序请按以下图表登录查询。
受理地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大厅(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联系电话:0571-88903246。
详细内容如下: 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止2013年10月11日之后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另行通知。在此期间本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事项。
二、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止2013年10月11日之前的企业,向省局提交许可申请资料,省局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准予试生产通知书》,企业试生产后向省局提出抽样检验申请,省局现场抽样,企业自选送原质监部门已认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省局核发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向省质监局提出新开办申请且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领证申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向省局受理大厅申报,省局10个工作日内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粘贴“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标志。
四、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效期内,而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已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省局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准予试生产通知书》,企业试生产后向省局提出抽样检验申请,省局现场抽样,企业自选送原质监部门已认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省局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粘贴“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标志。
五、涉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新开办要求办理。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凭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省局贴有“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标志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七、从事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或被委托企业,应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省局申请备案。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文字性变更、补证在本局窗口受理。
九、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在省局受理(详见《浙江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须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3年第10号))。 (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二)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2013年12月16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备案申请,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申报。自2015年6月30日起,美白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特此公告。
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