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口岸办发布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2015-5-4 16:7:12 阅读数:
一、从2015年04月27日起,经由上海口岸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样品(以下简称样品)可依本须知要求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进口样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进口样品仅被用于检测研发、非商业用途。样品应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
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进口报检时贸易方式应申报为“样品”。
三、入境样品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进口样品应符合相关检疫要求。进口样品须检疫许可的,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样品属检疫风险较高的动植物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报检时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为样品的,口岸机构签发通关证明并免于检验,不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五、样品进口单位进口专供检测研发用的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六、有长期进口检测研发用样品需求的单位可自愿提前向上海局食品处报备进口样品资质,报备资料要求同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给予进口样品单位资质确认书。已备案单位进口检测研发用途样品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凭资质确认书及说明本次进口样品用途、核销方式的材料报检,无需再提交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
七、官方检测用样品指为申办相关批件(如化妆品、保健食品)送官方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样品。
官方检测用样品进口报检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还应向口岸机构提交官方送样通知正本,样品名称应与送样通知书中保持一致,样品数量应不得多于送样通知书中的数量。
八、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为不向消费者销售及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的企业自用样品。
样品进口单位进口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九、样品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如实记录样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每年向样品进口口岸机构提交本单位当年度进口样品及使用、核销情况报告。样品使用单位不得有擅自改变进口样品用途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经发现有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
一、对进口样品名称、类型、原产国家(地区)、用途的详细说明。
二、样品使用单位对样品的内部管理程序文件和相关记录表单,须明确样品使用范围、样品接收、使用、处理等环节责任人等,且可以进行有效追溯管理。
三、样品使用完毕后的处置核销方式。如需销毁的,提供与样品销毁公司签订的合同和销毁公司的资质证明。
四、样品进口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两者的委托协议。
五、目标人群测试用的进口化妆品样品,还须提供与受试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样本,应明确试用企业承担样品质量安全责任。
六、检测研发用途样品,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检测单位合法经营资质、检测资质认定部门给与的具有一定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其他级别)的检测资质认定证明(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查认可/验收)及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独立研发单位注册材料、合作单位名称、获得的国家级或省市级研发机构认定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院所从属的研发检测部门须提供所属企业、院所名称、注册地址,所属企业、院所证明材料;如属国家级或省市级研发机构还应提供有关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4.系化妆品企业通过企业内部检测部门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医院、专业调查机构等为其收集、整理化妆品及相关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而开展的对特定目标人群的测试活动,应提供目标人群测试项目书(或合同)、被委托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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