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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2015-8-18 15:19:59  阅读数:

新华网南京8月18日电  日前,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来自韩国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标签保质期与进口备案凭证不符、规格或净含量单位标注有误、标签中文字体不符合规定大小等问题,遂要求进口商立即与出口商沟通协调,查明具体原因,待货物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准进入市场。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者越来越青睐高端又上档次的进口化妆品。但是,进口化妆品并非全是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各地检验检验机构共检出161批进口化妆品不合格,原因主要是菌落总数超标、防腐剂超标、标签不合格以及铅、砷重金属超标等,涉及强生、欧莱雅、香奈儿、花王等国际知名品牌。因此,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监管,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健康安全。


一、当前进口化妆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质量标准相对缺乏。化妆品的卫生要求规定,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因此,产品质量标准和通用卫生规范的制修订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我国的化妆品卫生标准最早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于1987年联合发布,随着化妆品检验技术和安全性评价方法的不断提高,国家先后发布实施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并历经2002年、2007年两次修订。该规范很大程度上受到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影响,将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作为唯一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但是,欧盟随后对76/768/EEC指令进行了多次技术性修订和修正,而我国关于各种化妆品品质方面的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导致落后于欧盟化妆品指令。目前,我国进口化妆品种类繁多,成分复杂,进口贸易合同里通常没有规定质量品质条款,产品质量标准不足的弊病日趋明显,一定程度上也滞约了检验检疫依据。


法律法规修订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涵盖从生产经营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化妆品安全基本法律,主管进口化妆品的机构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首次进口前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化妆品的检验监管,上述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由于该条例颁布20多年未修订,加上国家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不能实现无缝衔接,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后续监管依据不足。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虽注重了对分段管理体制的衔接,但与激增的进出口化妆品贸易和检验检疫业务量相比,仍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最终灌装或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是在境外完成的,无标签尚不能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规定为进口化妆品,提出了进口卫生许可审批的要求,但是对该类产品入境后分、灌装生产加工、标签检验等工作的衔接无明确规定,存在风险隐患,也影响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原料、半成品的后续监管。


标签检验尚未制度化。化妆品包装或说明书的标识,是消费者获知包括产品成分在内的各种必要的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世界各国的化妆品法规都比较强调化妆品包装标识的重要性。在标签标识管理方面,进口化妆品名称应符合我国《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相关规定。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废止《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取消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行政许可,同时发布“143号令”,将化妆品标签审核改为标签检验并作为日常检验工作的一部分。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现标注成分不规范、字体大小不符合、信息标注与货证不符等化妆品标签不合格的情况。但“143号令”未对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的工作程序、检验依据、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的权责、标签检验结果处理等加以明确并制度化,容易产生各地各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统一的现象。


二、加强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的建议


加快标准制修订。标准制修订工作涉及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建议由牵头部门加快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制标过程中注重保障消费者权益,并结合我国国情,尽量与化妆品国际标准接轨,以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制定化妆品标准应充分考虑允许成分和禁用物质,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目前,中国批准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包括《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规定允许使用的化妆品特殊原料。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但禁用物质不等于不得检出,因此需要对禁用物质进行具体评价,不能一概而论。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新法的出台,建议尽快制定化妆品法,以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职能部门分工,完善化妆品技术法规,构建新形势下我国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法律体系。其次,进口化妆品除了食药、检验检疫两个监管部门,还涉及海关、工商等多个部门,如果相关监管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监管有空隙、难协调的问题。因此,建议尽快修订现有法规,加大对流通领域进口化妆品后续监督管理力度,消除后续监管盲区。此外,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进口化妆品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管力度,对进口化妆品新资源原料,要求产地国提供相应安全卫生证书、安全评价资料等手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入境流向申报管理,加强与流通环节的信息通报交流,逐步建立进口化妆品产品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加大标签检验力度。对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检验依据、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标签检验结果处理等环节加以明确,尤其是要加强对国内外化妆品原料和禁限用物质的研究,提升标签检验工作质量。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特别要关注标签标注成分,根据2014年1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了解进口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成分。同时,《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中允许使用的原料在我国并不都是可用的,因此,要关注不允许使用的成分,在标签标注成分检验中予以重视。


加强专业培训和行业引导。目前,由于各国化妆品制造商不断地将新发明、新发现、新技术应用于化妆品制造中,这就必须对检验监管人员加大进口化妆品新技术、检测新手段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技术执法监管能力。同时,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贯普及,适时开展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值得关注的是,网售化妆品管理即将纳入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对此类进口化妆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进出口商的监管等加以研究,推动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韩晓敏)



编辑:黄依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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