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规范本月实施 检验检疫解读化妆品新规2016-12-12 16:56:17 来源:天津北方网 阅读数:
12月1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正式实施,新规定较以往规定有很多不同。 据天津检验检疫人员介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化妆品中有害物质限值要求更加严格,如铅的限量要求调整为原料的四分之一;砷的限量要求调整为原来的五分之一;增加了镉、二噁烷及石棉的限量要求。同时,对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表等进行修订,还对化妆品检验及评价方法进行修订。新规的安全性、适应性与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 据了解,新规定标明了1388项禁用组分,47项限用组分,51项准用防腐剂,27项准用防晒剂,157项准用着色剂,75项准用染发剂。同时,还收载了77个理化检验方法,5个微生物学检验方法,16个毒理学试验方法,2个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及3个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总的来说,新规定细化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通用要求,规范了化妆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维护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天津口岸作为国外货物进境的重要口岸,每年有大量化妆品经该口岸入境。据统计,截至12月初,2016年经天津口岸进口化妆品5000余万美元,有面膜、唇膏、粉饼、睫毛膏、香水等千余个品种,来自韩国、日本、美国、德国、印度等30余个国家。 “进口化妆品需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准许进入市场销售。”在此,天津检验检疫提醒相关化妆品进口企业: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发生改变的,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管理。同时,应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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