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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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商的要求 |
(一)前三个月每月出货一千瓶或出货到达三千瓶就有资格当各省份经销商;前三个月每月出货四千瓶或出货到达一万六千瓶就有资格当区域经销商。 (二)省级代理商必须保持每月一千瓶的出货量,区域代理商必须保持每月四千瓶的出货量以适应市场的及时性需求,代理商必须提交每月销售报表。 (三)各省级代理商每年责任额为一万瓶,每次出货数量不得低于十箱;各区域代理商每年责任额为四万瓶,每次出货量不得低于四十箱。 (四)省级代理商不得跨区经营,若越区到其他省份,该省份没有经销商就不在此限,但是该省份的经销权先行销者有优先权,若是让他人签走经销权时就必须把该省的销售通路交给该省份的经销商,区域代理商不在此限。 (五)区域总代理有权继续发展区域内的次级代理,不得在区域外开发渠道。 (六)省级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订货时,于货款汇入公司帐户的隔天算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会把货品寄达。 (七)省级代理商若连续六个月内每月出货未达八百瓶或是年度出货未达八千瓶,公司有权撤消其经销权不得有异;区域代理商若连续六月内每月出货未达三千二百瓶,或年度出货未达三万二千瓶,公司有权撤消其经销权不得有异。 (八)代理合同约为一式三份,代理商、派驻人员、公司各执一份。 |
可以提供的支持 |
(一)区域代理商有权要求厂商对产品的技术问题、价格问题作出解释,提供技术支援。 (二)厂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三)获得厂商组织的培训和其他促销利益。 (四)获得因业绩突出而发放的奖励,优惠政策。 (五)厂商配合本地化的营销活动。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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